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

2024-07-31

各县(市、区)科技局,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科技局: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4〕108号)有关要求,现就做好我市2024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价条件

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成立或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

(2)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3)企业所在行业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范围,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规定的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4)企业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境违法、严重弄虚作假和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在上一会计年度及当年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二、评价流程

1、各地要认真落实评价业务全流程网上办理要求,积极引导辖区内企业在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平台 (https://zjtx.miit.gov.cn/)“科技型中小企业”板块自主进行评价,本年度受理截止日期为9月30日。

2、各地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服务工作指引》(国科火字〔2022〕67号)要求,对企业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信息表》进行审查,严把入库企业质量关,并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推荐报省,最后一批应于10月10日前审核推荐完成。

三、有关要求

1、参评企业是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的责任主体,企业须对所填报信息和上传文件的准确、真实、合法、有效性作出承诺,严禁弄虚作假行为。参评企业填报《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审核表》时,法人签名应清晰易辨认,且为本人签名或盖章,公司公章须为红章;如果企业符合直通车条件,也需按要求填写申报。

2、本年度参评企业如存在以下情况,评价工作机构须在公示前开展实地核查,并在平台填写实地核查结果:1. 职工总数为5人及以下的企业; 2. 科技人员占比90%及以上,且职工总数50人及以上的企业; 3. 过去三年曾有严重违法失信、撤销入库编号等情况的企业。

3、各地要紧扣年度目标任务,积极发动辖区内企业参与评价,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评尽评”。同时,要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对企业评价指标信息数据进行跟踪监测,对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的入库企业,及时申请撤销登记编号,被撤销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当年不得再次参与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4、各地要注重总结提炼工作经验做法,各区应于11月25日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我局高新处,各县(市)应按要求于12月20日前将本地区年度工作总结报省,并同步抄送我局。

联系人:成洁

联系电话:80989632

 

附件:省科技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评价服务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4〕108号)

     附件.pdf